轉知客家委員會108年12月9日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各1份,推薦所屬單位、人員及鼓勵個人自行申請
轉知 2019-12-30 · 蘇怡婷 · 教務處 · 點閱數:304
一、 108 年度旨揭 2 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至 109 年 1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爾後旨揭 2 項實施計畫申請收件期限為每年 10 月 31 日前。
二、請踴躍推薦所屬單位(學枚、園所)、人員及鼓勵個人自行申請,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