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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大成國民中學校友會   組織章程

台南市立大成國民中學校友會   組織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立大成國民中學(前台南市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間聯繫,促進彼此情感,砥礪學行,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所在地區。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舉傑出校友,作為學弟妹之榜樣,砥勵學行。

二、定期辦理校友聯誼會,連繫校友情誼。

三、舉辦有關促進校務發展之活動。

四、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在台南市立中學高中部、初中部或台南市立初級中學或台南市立大成國民中學畢、肆業之同學,均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現任或曾任台南市立中學高中部、初中部或台南市立初級中學或台南市立大成國民中學之教職員者,均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常務監事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元。(榮譽會員得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