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轄區內除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外
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公告
修正對照表
擬修正情形 | 現行公告 | 說明 |
公告事項: 本市轄區內水域(不含雲嘉南濱 海國家風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 區及台江國家公園),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如 下: |
公告事項: 本市轄區內除雲嘉南濱海國家風 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及台江 國家公園範圍內水域,從事水域 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如 下: |
酌作文字修正。 |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時間限制: 1.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下稱中央氣象局)公告本 市日出日沒時刻表,每日 日出後 30 分鐘至日沒前 30 分鐘。 2.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各 水域另有公告者,不受前 款時段限制。 (二)行為限制: 1.未滿 12 歲兒童,應由成年 人陪同,不得單獨從事水 域遊憩活動。 2.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操 作乘騎「水域遊憩活動管 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 列及其他經本府公告認定 之各類活動器具,應穿著 合格救生衣。 3.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 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限制僅得於下列時間從事 水域遊憩活動: 1.每年 4 月至 10 月:上午 7 時至下午 6 時 30 分。 2.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上 午 8 時至下午 6 時。 3.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受前二目時段限制。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行為 限制: 1.未滿 12 歲兒童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時,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乘騎「水域遊憩活動管 理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所 列及其他經本府公告認定 之各類活動器具,從事水 域遊憩活動者,應穿著合 格救生衣。 3.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 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1.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 告臺南市日出、日沒時 刻,修正限制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時間。 2.酌作文字修正。 |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從 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 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 達 7 級(13.9〜17.1m/s) 或陣風達 8 級(17.2〜 20.7m/s)以上,或浪高 6 公尺以上。 (三)特定地區發生地震,經中 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四)經本市相關單位研判對從 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 全構成威脅。 |
二、下列情況暫停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 上 颱 風 警 報 為 警 戒 區 域 時。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 達 7 級(13.9〜17.1m/s)或 陣 風 達 8 級 ( 17.2 〜 20.7m/s)以上,或浪高 6 公尺以上時。 (三)特定地區發生地震,經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海 嘯 警 報 時。 (四)經本市相關單位研判對從 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構 成威脅時。 |
酌作文字修正 |
擬修正情形 | 現行公告 | 說明 |
三、未經水域所屬管理機關同 意,禁止在消波堤邊 50 公 尺內、航道、港區、礁岩區 及碼頭邊從事水域遊憩活 動。 |
三、未經水域所屬權責機關同 意,不可在航道、港區、急 流區、礁岩區及碼頭邊從事 水域遊憩活動。 |
1.考量部分活動於急流區進 行(如激流獨木舟等),爰 將「急流區」予以刪除。 2.增列消波塊範圍內 50 公 尺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 動。 |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發展 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 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活動。 |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禁止及限 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 60 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 幣 5 千元以上 2 萬 5 千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 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
配合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修正,修正違反本公告之 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