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好
轉知教育局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71號令公布。
旨揭法條修正內容彙整如下:
一、增訂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第8條)。
二、配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法規項次,自公布日施行(第13條)。
三、配合大法官釋憲修正:
(一)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並自111年7月1日施行(第67條)。
(二)刪除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須停發月退休金之規定,並自108年8月23日施行(第77條)。
修正條文及來函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