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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5-12 | 點閱數: 111

轉知市府112年5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608911號函轉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事宜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又於COVID-19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以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周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略以,公務人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上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二、茲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敘部部110年7月12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