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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7-25 | 點閱數: 103

轉知教育局112年7月2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20954407號函及112年7月24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20968911號函,有關修正「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出勤實施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如下: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出勤實施要點」第十點

十、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各校基於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需要,其到校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辦理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相關事項為限。

(二)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定給予慰勞假。

(三)前款慰勞假應於寒暑假實施,且不給予慰勞假補助費;慰勞假未休畢者,不予保留,亦不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