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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8-28 | 點閱數: 90

轉知市府112年8月24日府人給字第1121103673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8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4631號函,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後,公務員兼職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疑義

旨揭函釋依公務員服務法各類領有報酬之兼職工作係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須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或免經備查情形,分別規範其兼職費規定如下:
一、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之兼職,除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九所定不受限制之情形及原即不受兼職費支給表限制之費用(例如: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教學工作所領受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外,其兼職報酬應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二、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其兼職報酬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三、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情形,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詳細函釋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