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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10-25 | 點閱數: 92

轉知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A號函,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一案

 

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其中第3款「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業於112年9月30日屆期,亦即未來同仁離職後是否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回歸第1款「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規定。換言之,自112年10月1日後如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


本校相關退離人員大部分皆為年資超過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已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爰本款規定屆期後影響不大。
詳細函示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