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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4-02-07 | 點閱數: 72

轉知市府113年2月6日府人考字第1130168153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241號函,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得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一、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係準用休假改進措施及相關解釋,經審酌聘僱人員係以契約進 用,有關渠等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 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慰勞假日數」,得準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規定,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 慰勞假加班費:

(一)屆滿65歲離職。

(二)亡故。

(三)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 期聘僱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及其復職。

 

二、至非屬上開事由之聘僱人員,當年度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 畢慰勞假加班費請領相關事宜,仍應依休假改進措施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