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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189A號令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審查國民體育法第22條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
依國民體育法第22...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本市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教育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
公服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 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教育局將配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研議訂定本市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教育局所訂辦法發...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