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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林榮峻 - 校園訊息公告 | 2021-02-18 | 點閱數: 292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
該中心)110 年 2 月 5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080 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全
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該中心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
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 4 天
(開學日為 110 年 2 月 22 日)。
三、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
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 2 月 18 日至 21 日), 12 歲以下
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
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
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
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8 日至 21 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
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
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8 日至 21 日請防疫照顧假。
四、比照勞動部 109 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
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
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
分。
五、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
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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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ㄧ ˊ ㄈㄥ    ㄐㄧㄥ ˋ ㄘㄠ ˇ
喻遭遇危難,才知其節操的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