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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美珍 - 人事室 | 2015-01-12 | 點閱數: 558

七、依簡章第十六點規定凡參選作品均應為參選人之原創著作,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冒名頂替、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或其他涉及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形,爰請各機關(單位)送出前先行審查符合規定再予以送件。
八、檢附 104 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及參加 104 年臺南市政府公教美展清單各乙份。
四、各類參選作品限定為最近(送件截止日期前) 2 年內之創作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前三名),每人每類以選送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並填具「附表 1」標籤及「附表 2」徵選作品送件表,送至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五、凡選送之作品,除應依前項規定貼妥「附表 1」標籤,彙送機關並應造具選送作品清冊 3 份(附件 3 ),連同作品及「附表 2」徵選作品送件表一併彙送。
六、前已送件參加本府 104 年公教美展之作品,本府將擇優選送全國公教美展徵選,請原作者各類擇一件送展,並填寫附表 1 作品標籤、附表 2 作品送件表,請作者親簽,以及附表 3 選送作品清冊 3 份後送本處彙辦。
三、各單位選送各類參選作品務須依照簡章規定(詳如附件),於初審篩選後於 104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前送本府人事處給與科擇優彙送人事行政總處(自行送交人事行政總處者之作品不予受理);所送參展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右上方黏貼作品標籤(依附表 1 格式填製,其中編號欄位無需填寫),並將作品妥善包裝(以氣泡布或紙箱包裝),於外包裝右上方處黏貼「附表 1」,以利作業之進行。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2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580221 號函辦理。
二、本(104)年全國公教美展收件分類計有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六類。參加對象包括各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眷屬(限上開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以及全國各公立學校聘期一年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又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不含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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