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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美珍 - 人事室 | 2015-01-29 | 點閱數: 356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
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
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五)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
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六)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七)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
場所。
Q: 春節將屆,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餐係
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屬於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Q: 春節將屆,承攬機關(學校)工程之廠商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機關首長及採購主管人員參加,其是否可參加?
A :機關首長及採購主管人員與承攬機關(學校)工程之廠商間係屬有職務
上之利害關係,該尾牙活動係屬民俗節慶活動並邀請一般人參加者,例
外可參加,惟仍需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Q: A 校教學團隊老師,出差參加民間教育 B 學術團體舉辦之教育論壇研討
會,活動會後由 D 贊助書商設宴招待, E 老師可否接受邀宴?
A :因教科書商與學校教師間,具有教科書選擇之職務上利害關係, E 老師參加 D 廠商招待之行為已牴觸倫理規範不得接受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之規定;教職員若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時,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以維自身權益。
Q: A 老師在校教學表現突出,家長要求 A 老師於暑假期間開設升學補習課程, A 老師得否開課?
A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故專任教育人員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
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除依相關規定簽報核准,不得在校內外從事升學補
習或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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