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69
  • slider image 365
  • slider image 366
  • slider image 347
  • slider image 352
  • slider image 348
  • slider image 349
  • slider image 350
  • slider image 351
  • slider image 353
  • slider image 354
  • slider image 355
  • slider image 356
:::
鄭美珍 - 人事室 | 2015-06-18 | 點閱數: 322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如下:
(一)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 14 條之 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二、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事宜,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三、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是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停課不停學

媒體報導

校內宣導

防災專區

Teacher Ji 專區

網站連結

[ mor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