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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鄭美珍 - 人事室 | 2016-09-26 | 點閱數: 275

~主旨:重申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
 案,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前以 105 年 8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088470 號函轉
 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9295 號函(諒達
 )在案。
 二、依行政院上函說明三:「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
 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
 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
 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
 參照)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
 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爰此,本署復以 105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98982 號函敘明,本案在行
 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
 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
 之規定辦理。
 三、以導師費支給現行規定係依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2 日臺人(三)

字第 1000115719 號函以,行政院 73 年 1 月 19 日台 73 人政肆
 字第 01941 號函規定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
 作支專任教師為限( 1 班 1 人)。復查教育部 82 年 8 月 5 日台
(82)訓字第 044064 號函規定略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
 ,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
 停發。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 93 年 8 月 10 日局給字第 0930063609 號函略以,基於一
 職不兩支及財政負擔之考量,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
 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由執行該職務
 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
 給。據此,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
 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另導師費由
 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
 理之日起支給。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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