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福部110年8月10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731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全國中小學校園除室外操場,其餘空間停止對外開放;又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7日發布之110學年度開學防疫指引,於整體防疫措施規範下,適度開放學校戶外操場,其餘校園區域及設施不開放人員使用及進入,爰開學後仍維持校園僅開放操場,其餘不開放。
二、校園開放操場之防疫規範,請依照本局110年8月9日公告編號182739辦理,其中就各校操場開放時間,不分平假日,以每日上午5時至7時30分;下午5時至8時30分為原則,個別學校亦得考量實際情形及學習特性,自行調整開放時間並完成對外公告程序。
三、有關場地借用部分,原則僅開放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上借用辦理會議、活動或研習,其參與人員以公務同仁或學校教職員工者為限,倘借用場地之活動用途係開放一般民眾參與,則不予借用。(其他依衛福部110年8月10日公告屬有條件開放之教育學習場域,如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親子悠遊館另依其防疫規範辦理。)
四、校園場地民眾一次性及長期借用部分,考量9月甫開學,學校應優先致力於各項防疫工作,爰仍暫不借用,後續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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