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6 月 9 日府政預字第 1110723725 號函辦理。
二、按法務部 108 年 8 月 20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280 號函揭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 6 條及第 12 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略以:「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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