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鎮宇
-
最新
|
2021-09-27
|
點閱數:
28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24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00118366 號函辦理。
二、本防疫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將參加 110 學年度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包含舞蹈、音樂、鄉土歌謠、創意戲劇)之校內團隊及參加學校表藝類團隊指導人員,如社團教師、指揮、分部教師等;另校內參加其他表演藝術類團隊得準用之。
三、請本校絃樂團、管弦樂團、合唱團及表藝術類社團確實遵循注意事項進行練習,並隨時注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政策;本注意事項將持續配合疫情發展適時調整。
四、請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並依注意事項(附件)自我查檢表進行檢核,檢核表留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