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5 月 25 日高市教資字第 11233599600 號函辦理。
二、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各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 10 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三、 本案研習相關訊息如下:
(一)時間: 112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二)至 112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共 3 天。
(二)地點: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 801 號)。
(三)研習對象:高雄市人員優先錄取,請本市務必確認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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