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3 年 6 月 13 日衛授家字第 1130660647 號函(附件 1 )及 113 年 5 月 27 日衛授家字第 1130660560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中央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6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規定,保障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參與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所設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運作權益,本局委託嘉南藥理大學辦理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兒少代表推選作業。
三、地方政府推選兒少,以 5 人為上限,其中應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兒少各 1 人,另可推選不分處境兒少 2 名(不得為單一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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