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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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05881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0588110A00_ATTCH1.pdf0588110A00_ATTCH2.pdf)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決議,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以下簡稱疫苗接種假)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