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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方雅青 - 人事 | 2021-06-24 | 點閱數: 308

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承辦人:蘇鈺雯

電話: 06-2991111#7806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 suyuwen@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10076982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0769824A00_ATTCH1.pdf)

主旨:行政院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自本(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 2 成薪),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0400059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於本年 5 月 6 日院會提出「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留停津貼)由現行 6 成薪提高至 8 成薪,外加之 2 成薪並由中央全額負擔,軍公教人員亦一體適用。

三、為落實前開政策,自本年 7 月 1 日起,依「軍人保險條例」第 16 條之 1 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等規定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有案之被保險人,由保險承保機關(構)按其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 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保險育嬰留停津貼同時發給;又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如於本年 6 月 30 日以前而請領期間跨越本年 7 月 1 日者,自 7 月 1 日以後之日數,得依上開計算方式加發金額。至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各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