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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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1010231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1023153A00_ATTCH1.PDF、1023153A00_ATTCH2.pdf、1023153A00_ATTCH3.odt、1023153A00_ATTCH4.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D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詳參附件):
(一)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修正條文第4條)
(二)修正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5條)
(三)修正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6條)
(四)增訂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提前復職,或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延長留職停薪時,其申請案件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另本局109年3月27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90406165號函(諒達)業授權各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留職停薪與回職復薪案件,按人員類別依權責核准並免副知本局。惟為配合上開辦法第11條修正,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教師,倘有下列情事,自即日起,應由各服務機關學校依權責核准(如認定有疑義,得組成諮詢小組),並函報本局備查:
(一)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
(二)延長留職停薪。
(三)提前回職復薪。
四、本局歷次函釋內容與上開辦法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