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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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10888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1088866A00_ATTCH1.pdf、1088866A00_ATTCH2.pdf)
主旨:函轉銓敘部民國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銓敘部於本(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三、前開該部本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之情形,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會(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