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在校品學兼優學生,以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優先申請,但已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 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一般學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每科需達優等分數(90 分以上)。
(二)身心障礙學生: 110 學年度上學期,每科需達乙等分數(70 分以上)。
(三)名額:每校五名。
二、獎助學金金額:每名發放獎助學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在學證明及成績單,由註冊設備組統一製作即可。
(二)身心障礙、清寒證明資料或學校/師長推薦函乙份(如有特殊狀況或以此資格申請者必備)。
四、申請方式:洽註冊設備組登記,登記截止日 111 年 3 月 16 日(三)下午 4 : 00 ;登記人數超過 5 人將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五 、申請學生於獎學金審核通過後,需配合繳交「祈謝卡」一份,自行製作或買市售謝卡書寫皆可。
六、若申請人數多於 5 名,錄取順序為經濟弱勢學生→身心障礙學生→一般生(年級越高者優先錄取,同年級者,以學習領域總成績高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