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112年春安工作期間公務機密(含資訊安全)、機關安全維護措施計畫
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7 款、第 8 款規定。
(二)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三)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防範 112 年春安工作期間發生危安、洩密或偶(突)發事件,並減輕事件發生之損害程度,臚列注意事項,由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機先利用公佈欄或於適當處所廣為宣導,且請同仁落實執行,共同維護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機密(含資訊安全)與機關安全,以預防危安、洩密或偶(突)發事件之發生為最高宗旨。
三、執行期間
112年 1 月 19 日(星期四)起至 112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一)止,共計 12 日。
四、注意事項
(一)公務機密(含資訊安全)
1、公務機敏資料,無論紙本或電子檔案,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不得複製、進行電子傳輸或攜出辦公處所。
2、不安裝非公務用或未經授權軟體於個人電腦,並留意是否遭安裝惡意程式或瀏覽網頁時出現奇怪的彈跳視窗。
3、不開啟來路不明、可疑電子郵件及附加檔案,不點擊不明連結或登入未經確認之網站。
4、遇有人員職務異動或離(休)職,其資訊系統權限應即時調整或取消。
5、禁止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二)機關安全維護
1、預先執行辦公廳舍安全檢查並確認內部安全措施(如保全感應設施、監視錄影設備、消防設備等)正常無虞,以防恐、防竊、防盜、防範破壞、縱火及其他危害情事發生。
2、各辦公處所同仁下班前關閉桌機、拔除電源插頭,最後離開辦公處所之員工,應巡檢所有電器用品插頭有無拔除,並將門窗鎖閉。
3、機關內不存放危險、違禁或易爆、易燃物品。
4、密切防範不良分子假冒身分至機關內施行詐騙,並加強對機關及所屬員工宣導,如發現詐騙個案,應迅速向有關機關反映,避免同仁或其他民眾持續受騙。
5、遇有危害或破壞事件、洩密及重大陳情請願等預警性情資,機先提供權責機關處理。
五、緊急狀況通報
(一)維護期間內,倘有重大危安狀況或重大洩密事件,除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通報有關機關協處外,並請知會本局政風室:
1、陳瑩主任:0913902889。
2、劉姮伶科員: 0958238896 。
(二)有關機關聯絡資料如下:
1、本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10 。
2、本府消防局:(1)勤務指揮中心: 119 。
(2)災害應變中心:(06)2989119 。
六、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