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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鎮宇 - 最新 | 2023-08-10 | 點閱數: 206

臺南巿東區東光國民小學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補充要點

中華民國 112 年89日行政會議增訂通過

第十三條、場地使用借用方式

  • 本校教職員工借用校園場地及空間,需進行登記使用(校內)。
  • 校外單位借用校園場地及空間,需進行申請借用(外校)。

第十四條、場地借用時機

  • 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0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40079783 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6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400107328 號函辦理。
  • 上班、上課時間,本校教職員工使用分配管理之場地(教室),無需登記使用(校內)。
  • 如有邀請校外人士(如:子女、配偶等非本校現職教職員工本人,需填寫訪客登記。)
  • 上班、上課時間,逾18時 30 分後,使用任何場地(教室),需登記使用。
  • 上班、上課時間,本校教職員工借用非分配管理之場地(教室),需登記使用(校內)。
  • 如有邀請校外人士(如:子女、配偶等非本校現職教職員工本人,需填寫訪客登記。)
  • 本校教職員工借用其他場地(教室),需取得分配管理人員(教室使用者)同意。
  • 本校各場地(教室)因公(校)務需求,經校長核示後,皆需配合使用。
  • 假日時間,本校教職員工借用本校各校園場地,需登記使用。
  • 本校教職員工借用校內共同空間場地,先登記使用,再洽活動主管處室知悉,活動訊息再公告群組。
  • 校外單位借用校園場地及空間,向總務處辦理申請借用。
  • 以上借用登記及申請借用,每次不得逾 1 個月。

第十五條、借用申請程序

  • 臨時或緊急借用,請先洽總務人員知悉,並於事後 7 天內完成登記程序。
  • 上述程序未完備情況,彙整相關資料提送考核會審議。
  • 以上申請表格(單)得以公文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