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之教職員工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以避免陷入不當行為的倫理偏差。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暨校 園誠信管理手冊 園誠信管理手冊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 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 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
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
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公部門舉辦者,須依「軍公教
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規定﹔私部門舉辦者,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稿 費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五)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
場所。
(六)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