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80644號函辦理。
二、我國依野保法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超過2,800種(含國內與國際物種),涵蓋脊椎動物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節肢動物之昆蟲類、甲殼類,軟體動物之雙殼類、腹足類,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或因業務需求,而飼養、持有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惟依野保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以維護動物福利,始能合法飼養、持有。
三、該會分別於97年、98年、103年、106年及108年多次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敬請協助確認,如有遺漏登記者,請即予補正,辦理登記。
四、其他相關規定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文說明辦理。
五、檢附相關函文、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政府野生動物保育主辦單位聯絡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