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所有員工(為
其投保且當年度工作滿 3 個月以上)與師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二、倘違反前開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
者,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
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
以下環境講習。
三、依本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所有員工與師生均
應每年參加 2 小時之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
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四、綜上,請貴單位督促所屬務必於本年 12 月 31 日前接受 4 小
時以上環境教育,若為本市單位則須再確認其中內含 2 小時
低碳環境教育。
五、若有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操作相關問題,可至本府環境保
護局環境教育資訊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操作教學( htt
p://goo.gl/lSZsRi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