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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陳惠玲 - 學務 | 2015-10-22 | 點閱數: 1097

說明: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健康相關
課程教師,應每 2 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 18 小時
專業在職進修。
二、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包含國小
班級導師教授健康教育課程者、國中健體領域健康教育教
師(專業及非專業教師,健康教育課程任課教師均須列入)

三、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包含參與校內外或線上學習衛生保健各
項議題,如視力保健、口腔衛生、健康體位、營養教育、
飲食安全、菸害防制、檳榔防制、性教育(含愛滋病宣導
,不含性別平等研習)、正確用藥教育、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安全教育與急救(含 CPR 研習)、傳染病防治(登革熱、腸
病毒...)、心理健康…等。
四、近兩年內擔任健康相關課程 1 學期以上未達 1 學年者,參加
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 6 小時,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
達 2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 12 小時,擔任健康
相關課程 2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 18 小時。
五、本案列入教育部統合視導評鑑指標項目,請各校務必檢視
相關教師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時數情形,如尚未達成者
務必於校內自辦研習或要求教師線上學習(如臺北 e 大:htt
ps://elearning.taipei.gov.tw 等),並請務必於本(104)
年 11 月 6 日前完成應達時數,本局將另行查報追蹤學校完
成率,並請學校提供佐證資料,務請以百分之百達成率為
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