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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勝忠 - 校內宣導 | 2016-12-05 | 點閱數: 887

一、依據本府 105 年 12 月 1 日府研資字第 1051238268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推動政府機關使用 ODF 文件格式,於今(104)年 6
月 5 日以院授發資字第 1041500700 號函頒「推動 ODF-CNS152
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實施計畫」,明訂 104 年各機關(單
位)及學校網站提供下載的可編輯文件應支援 ODF 文件格式
,非可編輯者則採用 PDF 的文件格式; 105 年各機關系統間
、政府與企業的資料交換,須支援 ODF 格式; 106 年則全面
推動各機關(單位)及學校使用可編輯 ODF 格式之文書軟體

三、本府 104 年 6 月 8 日府研資字第 1040554680 號函及本局 104 年
6 月 9 日 1040568611 號函已諒達各機關(單位)及學校,為提
升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效率,請依行政院函頒之「文書及檔
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附錄 7 規定,優先使用相容性高
之 ODF 或 PDF 檔案格式作為公文電子交換附件檔格式。為使
本府各機關(單位)及學校可順利交換相容性高之 ODF 格式之
附件檔案,請本局所屬各機關及學校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
全面安裝可編輯 ODF 格式之文書自由軟體於行政用電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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