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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美怡 - 教務處 | 2015-01-30 | 點閱數: 1058

說明:請各校廣為宣傳,積極鼓勵校長、現職教師及國中小學生踴躍參加本土語言認證,有效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學校教學現場之本土語言教學品質,並發展學生本土語言專長。

學生獎勵辦法如下(教師獎勵辦法如附件)

臺南市 104 年度奬勵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一、 本市為鼓勵中小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鼓勵學生多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國)中以下學校在學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二、 奬勵方式:
(一) 通過台(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小學生通過閩南語 A1 級(基礎級)以上給予獎狀乙紙獎勵;中學生通過閩南語 A2 級以上(初級)由學校核予嘉獎乙次獎勵,通過 B2 級以上(中高級),由學校核予嘉獎兩次獎勵。
(二) 通過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中、小學生通過客家語初級以上敘嘉獎乙次獎勵之(小學生由學校發予獎狀乙紙鼓勵);中學生通過中級認證,由學校核予嘉獎兩次獎勵。
(三) 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中小學生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初級認證合格者,敘嘉獎乙次獎勵之(小學生由學校發予獎狀乙紙鼓勵);中學生通過族語中級認證合格者,由學校核予嘉獎兩次獎勵。
(四) 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且同一級別敘獎一次為限。

三、 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獎勵規定之現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 以上敘獎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學生敘獎清冊函報本府備查。
四、 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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