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暨教師會104學年度推動學習共同體
專業教師認證辦法
-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暨教師會理事會提案決議辦理。
-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暨教師會推動學習共同體專業教師認證規定辦理。
- 鼓勵教師積極發展教師專業,建立典範學習與分享交流平台。
- 提供教師認證服務,建立多元專業認證機制,增加教師專業成長管道。
- 本市公私立國小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或校長(必須為本會會員)。
- 本市公私立國中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或校長(必須為本會會員)。
- 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或校長(必須為本會會員)。
- 非本會會員申請認證需繳交新台幣6,000元,其他縣市教師之全教總會員申請認證需繳交新台幣300元,本會會員則無需繳交工本費。
- 參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暨教師會,或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之「學習共同體
-
- 參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暨教師會,或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之「學習共同體
-
- 參與校內或校外同僚夥伴教學研究會〈含共同備課、公開觀課、集體議課〉
-
- 研習課程認證
- 年度一月及七月為研習課程認證審查月,申請人須於兩年內(103年1月至104年12月;103年7月至105年6月)完成研習課程認證辦理,自公告日起至1月10日或7月10日前檢附相關實際課程辦理情形報告書,說明課程實際實施狀況送至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暨教師會教學研究部(臺南市成功國中會辦,地址:臺南市北區和緯路一段2號)辦理,由教學研究部安排認證委員審查實際執行情形,並完成認證審查。
- 成果報告書文件格式應載明內容如下:
1 、任職單位名稱
2 、研習課程名稱
3 、研習課程內容
4 、課程時數及講師名單
5 、舉辦日期與時間
6 、公開授課照片、教案、同儕觀課紀錄……等
7 、「學習共同體專業教師認證個人證書申請表格及審查表」。(如附件)
以上文件應以 A4 文件進行裝訂與附上電子檔。若文件有缺失者,不予以進行申請審核。
符合上述標準之課程得據以發給證書,證書申請方法資格如下:
- 兩年內參加本辦法第肆條第一款、第二款研習課程合計達12小時以上;個人實施公開觀課兩次(含備課、觀課、議課),並達第三款6小時以上,合計達18小時以上者,發給個人專業證書乙張。
- 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將統一送交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推動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審查確認,並於105年1月28日及 105年 8月 11 日(暫定)學習共同體種子教師培訓營公開頒發證書,並擇優於研習中分享個人學習心得與成長經驗。
- 本證書有限期限四年,期滿前完成上述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得申請辦理續證。
- 遺失證書申請補發,須繳交工本費新台幣50元整。
本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