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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林炯翰 - 總務處 | 2024-04-25 | 點閱數: 191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 113 年 4 月 15 日路監車字第 1130043327 號函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嘉監單南字第 1130084682C 號函辦理。

二、查微型電動 2 輪車(下稱微電車)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正式納管,需懸掛牌照使得行駛道路,使用中微電車應於 113 年 11 月 29 日前掛牌。經交通部公路局統計,現行已完成掛牌登記之微電車計有 3,710 輛未再行投保強制險。

三、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受理微電車申請領牌作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未於 2 年期限內領用牌照者,依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緩,並禁止其行駛。

四、考量微電車屬短程代步工具蓄電力限制行駛距離有限,為方便民眾領牌作業,公路局已規劃便民到點服務措施,如有使用微電車,輔導請儘速聯繫台南監理站申請到點服務。

五、微型電動 2 輪車投保強制險相關問題請逕洽臺南監理站承辦人:林琇瑩;聯絡電話: 06-2696678 分機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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