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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接獲資通安全情資,應評估該情資之內容,並視其對本機關之影響、本機關可接受之風險及本機關之資源,決定最適當之因應方式,必要時得調整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控制措施,並做成紀錄。

本機關接受資通安全情資後,應指定人員進行情資分析,並依據情資之性質進行分類及評估,情資分類評估如下:

      • 資通安全相關之訊息情資

資通安全情資之內容如包括重大威脅指標情資、資安威脅漏洞與攻擊手法情資、重大資安事件分析報告、資安相關技術或議題之經驗分享、疑似存在系統弱點或可疑程式等內容,屬資通安全相關之訊息情資。

      • 入侵攻擊情資

資通安全情資之內容如包含特定網頁遭受攻擊且證據明確、特定網頁內容不當且證據明確、特定網頁發生個資外洩且證據明確、特定系統遭受入侵且證據明確、特定系統進行網路攻擊活動且證據明確等內容,屬入侵攻擊情資。

      • 機敏性之情資

資通安全情資之內容如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或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或情資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或涉及一般公務機密、敏感資訊或國家機密等內容,屬機敏性之情資。

      • 涉及核心業務、核心資通系統之情資

資通安全情資之內容如包含機關內部之核心業務資訊、核心資通系統、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業務或核心資通系統之運作等內容,屬涉及核心業務、核心資通系統之情資。

本機關於進行資通安全情資分類評估後,應針對情資之性質進行相應之措施,必要時得調整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控制措施。

      • 資通安全相關之訊息情資

由資通安全推動小組彙整情資後進行風險評估,並依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控制措施採行相應之風險預防機制。

      • 入侵攻擊情資

由經指派之人員判斷有無立即之危險,必要時採取立即之通報應變措施,並依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採行相應之風險防護措施,另通知各單位進行相關之預防。

      • 機敏性之情資

就涉及個人資料、營業秘密、一般公務機密、敏感資訊或國家機密之內容,應採取遮蔽或刪除之方式排除,例如個人資料及營業秘密,應以遮蔽或刪除該特定區段或文字,或採取去識別化之方式排除之。

      • 涉及核心業務、核心資通系統之情資

資通安全推動小組應就涉及核心業務、核心資通系統之情資評估其是否對於機關之運作產生影響,並依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採行相應之風險管理機制。

本機關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時,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其它本機關未訂者得參考引用ISMS-02-05 資訊作業委外管理規範」要求事項辦理。

本機關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屬D級,一般使用者與主管,每人每年接受3小時以上之一般資通安全教育訓練。

  1. 承辦單位應於每年年初,考量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擬定資通安全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計畫,以建立員工資通安全認知,提升機關資通安全水準,並應保存相關之資通安全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紀錄。
  2. 本機關資通安全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之內容得包含:
  1. 資通安全政策(含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內容、管理程序、流程、要求事項及人員責任、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等)
  2. 資通安全法令規定。
  3. 資通安全作業內容。
  4. 資通安全技術訓練。
  1. 員工報到時,應使其充分瞭解本機關資通安全相關作業規範及其重要性。
  2. 資通安全教育及訓練之政策,除適用所屬員工外,對機關外部的使用者,亦應一體適用。

本機關所屬人員之平時考核或聘用,依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及本機關各相關規定辦理之。

為落實本安全維護計畫,使本機關之資通安全管理有效運作,相關單位於訂定各階文件、流程、程序或控制措施時,應與本機關之資通安全政策、目標及本安全維護計畫之內容相符,並應保存相關之執行成果記錄。

  1. 資通安全推動小組應配合上級機關要求執行內部稽核作業,以確認人員是否遵循本規範與機關之管理程序要求,並有效實作及維持管理制度。
  2. 辦理稽核前上級機關應擬定資通安全稽核計畫並安排稽核成員,稽核計畫應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重點領域、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與項目及受稽單位協助事項,並應將前次稽核之結果納入稽核範圍。
  3. 其它本機關未訂者得參考引用ISMS-02-16 資安稽核管理規範」要求事項辦理。
      • 稽核改善報告
  1. 受稽單位於稽核實施後發現有缺失或待改善項目者,應對缺失或待改善之項目研議改善措施、改善進度規劃,並落實執行。
  2. 受稽單位於稽核實施後發現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判定其發生之原因,並評估是否有其類似之缺失或待改善之項目存在。
  3. 受稽單位於判定缺失或待改善之原因後,應據此提出並執行相關之改善措施及改善進度規劃,必要時得考量對現行資通安全管理制度或相關文件進行變更。
  4. 機關應定期審查受稽單位缺失或待改善項目所採取之改善措施、改善進度規劃及佐證資料之有效性。
  5. 受稽單位於執行改善措施時,應留存相關之執行紀錄,並填寫稽核結果及改善報告。
  1. 本機關之資通安全推動小組應每年定期召開資通安全管理審查會議,確認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確保其持續適切性、合宜性及有效性。
  2. 管理審查議題應包含下列討論事項:
  1. 過往管理審查議案之處理狀態。
  2. 與資通安全管理系統有關之內部及外部議題的變更,如法令變更、上級機關要求、資通安全推動小組決議事項等。
  3.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之適切性。
  4. 資通安全績效之回饋,包括:
    1. 資通安全政策及目標之實施情形。
    2. 資通安全人力及資源之配置之實施情形。
    3. 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之實施情形。
    4. 內外部稽核結果。
    5. 不符合項目及矯正措施。
  5. 風險評鑑結果及風險處理計畫執行進度。
  6. 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處理及改善情形。
  7. 利害關係人之回饋。
  8. 持續改之機會。
  1. 持續改善機制之管理審查應做成改善績效追蹤報告,相關紀錄並應予保存,以作為管理審查執行之證據。

本機關依據本法第11條之規定,應於次年向上級或監督機關,提出上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使其得瞭解本機關上年度資通安全計畫實施情形。

  1. 資通安全管理法
  2.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3.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4.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5.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6.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7. 資訊系統風險評鑑參考指引
  8. 政府資訊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
  9. 無線網路安全參考指引
  10. 網路架構規劃參考指引
  11. 行政裝置資安防護參考指引
  12. 政府行動化安全防護規劃報告
  13. 安全軟體發展流程指引
  14. 安全軟體設計指引
  15. 安全軟體測試指引
  16. 資訊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
  17. 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程序
  18. 其它本機關未訂者得參考引用ISMS」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文件
  1. 臺南市政府「ISMS-04-02 文件總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