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大同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標準
111.06.29校務會議通過
112.06.28 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 110 年 2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14566 號函辦理。
二、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檢核實施計畫辦理。
三、教育部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貳、目的:
為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 教育目的之方式,協助學生自主管理,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特依教育部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之內涵與精神,訂定本標準。
參、正式服裝(校服)之定義
一、正式服裝(校服)類別:
(一)本校制式之夏季短袖制服、短褲制服褲,冬季長袖制服、長褲制服褲(以下簡稱制服) 。
(二) 本校制式之夏季短袖運動服、短褲運動褲,冬季長袖運動服、長褲運動褲(以下簡稱運動服) 。
肆、學生服裝規定:
一、學生在校上課期間應著學校正式制服或運動服。制服上衣須繡製名牌以資識別。
二、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等包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涼鞋或打赤腳。
三、本校每週三為「便服日」,全校學生得穿著便服,唯非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涼鞋或打赤腳。
四、若因個人身體感受因素或遇氣象局宣布當日為寒流或低溫特報時,學生得可自行加添便服之保暖衣物或配件(如手套、圍巾、發熱衣、羽絨外套、毛衣、厚外套等)。
五、本校服裝因應台灣四季氣候變化宣導添減衣物,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伍、儀容注意事項:
一、本校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二、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三、學生應力求自身儀容之整潔,指甲應維持乾淨並修剪整齊,以維持個人基本衛生要求。
陸、違反服裝儀容規定標準之處置
一、學生之服裝儀容,由校方採不定期檢查,公平要求。
二、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先予以口頭勸戒,並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所列之正向管教措施。如: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柒、本校服裝儀容委員會任務編組如下:
委員 |
職稱 |
召集人 |
校長 |
行政人員代表 |
學務主任 |
行政人員代表 |
生教組長 |
家長會代表 |
家長會長 |
教師代表 |
教師會代表 |
教師代表 |
級任教師 |
學生代表 |
小市長 |
學生代表 |
小署長 |
學生代表 |
小市長幹部 |
一、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捌、本標準經服裝儀容委員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