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08年5月13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080557382號函諒達辦理。
二、環保署於108年5月8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號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已於108年7月1日生效。
三、為加強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環保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旨揭公告,重點如下:
<!--[if !supportLists]--><!--[endif]-->:不得擺放吸管於員生社或餐廳內供學生拿取。
五、檢附總說明1份,請各校協助公告及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