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局 113 年 10 月 25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32269166 號函諒達。
二、 依據「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保障名額係指本區國中學生以其第一志願序所選學校,且為該國中比序項目積分分數最高者,每國中限 2 名,男女各 1 名,若學校所招收學生為單一性別者,仍以 2 名為限;同點第 4 項第 8 款規定,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畢業前於原校就讀滿 2 學年以上者,始取得保障名額資格。
三、 復依上開要點第 6 點第 4 項第 7 款規定,保障名額不包含共同就學區及變更就學區至本區就讀之學生。
四、 援上,前開保障名額規定僅適用於本區學生,而其所保障就學之學校亦僅限於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共同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