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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2-02-22 | 點閱數: 455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部授教中(學)字第 0990514501D 號令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或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發其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繼續奮發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中輟學生。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五)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含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個人,或由該等學生組成之團隊為限。
四、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或公開表演展示,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海報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誤餐費、膳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練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及雜費。
(二)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住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及雜費。但比賽地點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含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印刷費、郵電費及雜費。
(五)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
六、補助原則:
(一)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申請單位以比賽或培訓,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申請單位申請時未敘明,經本部事後查知者,補助款應全數繳回。
(三)本部為審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弱勢學生資格時,得邀請各專業機構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七、各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 (七月至十一月)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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