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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5-08-31 | 點閱數: 332

說明:
一、為增進本市學生美術創作素養,落實學校美術教育並配合 104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特辦理旨揭比賽。
二、本比賽辦理方式、組別、各組徵件類別及應徵作品件數如下:
(一)辦理方式:
1、普通班:參加普通班組者,全市採南、北 2 區方式辦理,分區方式請參閱實施計畫第五條規定,各區各類項錄取前 6 名(第一名 1 名、第二名 2 名、第三名 3 名)參加全國決賽。
2、美術班:參加美術班組者,採全市共同評比方式,各類項各錄取前 12 名(第一名 2 名、第二名 4 名、第三名 6 名)作品參加全國決賽,不另分區(美術班之資格認定,請參閱實施計畫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二)比賽組別:國小、國中及高中(職)組等 3 組。
(三)各組徵件類別:
1、國小組:分繪畫、書法、平面設計、漫畫、水墨畫、版畫等 6 類。
2、國中組及高中(職)組:分西畫、書法、平面設計、漫畫、水墨畫、版畫等 6 類。
(四)應徵作品件數:
1、國小組: 60 班以下學校各類各組作品以 7 件為限、 61 班以上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9 件;惟設有美術班之學校,如參加美術班組,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12 件。
2、國中組: 30 班以下學校各類各組作品以 7 件為限、 31 班以上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9 件;惟設有美術班之學校,如參加美術班組,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12 件。 
3、高中(職)組:每校各類各組作品以 7 件為限,惟設有美術(工)班(科)組(包括廣告設計科)之學校,如參加美術(工)班(科)組(包括廣告設計科),各類各組作品可增加至 12 件。
4、上開班級數含分校,但不包含幼稚班、特教班及藝才班。
三、有關市賽及全國賽獲獎者、指導教師及行政人員敘獎,請參閱實施計畫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獎勵人員如未包含校長,請逕依權責自行核定發布敘獎;如包含校長者,市賽請於 104 年 11 月 13 日前,全國賽請於 105 年 1 月 14 日前函報本局辦理。
四、旨揭比賽普通班北區及美術班(不分區)委請新市國中辦理,普通班南區委請永康國中辦理,訂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 16 日辦理各類各組作品收件,並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起辦理評選,選出普通班每區各類組前 6 名作品及美術班(不分區)各類組前 12 名作品代表本市參加 104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五、有關各類各組作品比賽相關事宜,請各校隨時注意本局資訊中心公告(http://www.tn.edu.twhttp://bulletin.tn.edu.tw),以維護參賽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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