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變革(詳附件:立法院100年11月1日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內容簡介),包括: (一)由2級2審制改採3級2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三)現行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四)上開所謂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包括: 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40萬元以下者。 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 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5、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6、上開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20萬元或增至60萬元。 二、上開總統100年11月23日公布之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文,司法院已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請注意相關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強制執行及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等事件涉訟者,已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三、立法院100年11月1日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內容簡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