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業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4月10日南市教社字第1010302146號函發佈在案。
二、表揚對象係以現任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私立昭明代用國中)及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
三、優良教師獎勵名額:依學校班級數,17班以下1名、18至35班2名、36至53班3名、54班以上4名。爰本校優良教師部分,國小得推薦優良教師2名(18至35班)、附設幼稚園1名(17班以下)。
四、市府教育局規定,本次優良教師需由全體教職員工票選產生:
1.票選方法:校內針對符合第二點資格人員進行票選(校、園長除外)。由學校自行製作選票,並召集全體教職員工於適當場合採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勾選三名,投票過程中校長應邀請家長代表若干名列席,選票留校備查。未依程序票選者,取消推薦資格。
2.票選後填具「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推薦表」,並在紀錄欄內敘明選舉結果,由召集人簽章(國小就近邀請國中校長或主任監票;國中、高中邀請駐區督學監票)。
3.監票者,未核章簽名視為無效票,該校喪失推薦資格。
五、故本校訂於 101年4月19星期四上午8時10分於視聽教室辦理本校101年度優良教師票選活動,請同仁配合到場簽領選票並完成投票,每人有2張選票,國小優良教師選票至多可勾選3名,幼稚園優良教師選票僅可勾選1名。
六、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