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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09-08 | 點閱數: 698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本校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業套印完成,於 99/09/06 晨會時轉交各同仁,請仔細核對後簽名蓋章一式兩份,連同以下佐證資料(亦一式兩份)於 99/09/13 下班前送回人事室彙整辦理。

1.繳驗證件(高中職以上繳附繳費收據影本,請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採 ATM 轉帳繳費者,除 ATM 轉帳存根外,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國中小學免附,初次於本校申請者,另需繳驗戶口名簿影本)。

2.相關證件影本請以 A4 紙張格式影印,毋須裁剪

另重申重申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修正重點(97-2 學期起):

 

1.公私立高中職以上一律以繳費收據取代學生證作為查驗文件。

2.享有公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減免學雜費者,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意即相關助學措施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例如: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及私立五專前三年,領有行政院核定之「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學費補助者,不得再申領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案。

3.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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