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本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休,同意以「時」為計算單位,惟仍應以實際執行導護工作累積滿一小時,始得以「時」補休,超過或未滿一小時之餘數仍不得以時補休。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4月12日南市教社字第1020278073號函辦理。 二、查導護補休每次值勤時間均不滿一小時,爰訂定「台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俾使教師於值勤一定次數後,得選擇敘獎或申請補假半日;為體恤教師導護辛勞,擬放寬補休以時為採計單位,惟仍應以實際執行導護工作累積滿一小時,始得以「時」補休,超過或未滿一小時之餘數仍不得以時補休。例如: (一)每次導護值勤為20分鐘,需累積滿3次始得申請1小時補休。 (二)每次導護值勤為25分鐘,累積2次為50分鐘,尚不得申請補休,累積3次為75分鐘,僅得申請1小時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