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苗栗縣政府重新修正後之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積分審查補充說明及申請表,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4月22日南市教中(二)字第1020330253號函辦理。 二、前所送「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略以:「與配偶設籍地未同一縣(市),……」,與101年同要點規定:「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文義容有疑義,為避免滋生疑義,影響教師申請介聘權益,維持101年度要點文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