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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09-30 | 點閱數: 636

1.轉知教育部修正教職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退休年資採計規定,詳如附件請參閱。

2.為配合國防部認定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仍屬義務役之範疇,其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已視同現役,公立學校教職員89 年 2 月 2 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亦得檢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3.爰請本校同仁如有符合上開具有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且尚未能繳納退撫基金者,請配合自本( 99 )年 9 月 28 日教育部令釋發布日起 3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洽人事室申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補繳基金費用事宜。如逾前述所定 3 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依規定加計遲延利息;如逾 5 年者,即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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