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102年5月28日起生效,詳如附件請參閱。 為使各機關公平公正辦理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並激勵士氣,並釐定國際團體參與全市性活動敘獎標準及國際性活動認定標準,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茲就修正規定要旨說明如下: 一、增列邀請國際團體參與全市性活動者,得按實際活動時間核予敘獎人數比例之規定。(第3 點第1 項及附表5) 二、將國際性活動界定為具公信力國際組織評選或指定委辦之活動,其期間達5 日以上者並修訂為最高得敘至一次記一大功。(第三點第4、5 項及附表8、9) 三、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或依據之計畫明訂有敘獎規定者,從其規定,避免適用疑義。(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