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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6-04 | 點閱數: 1192

轉知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102528日起生效,詳如附件請參閱。

 

為使各機關公平公正辦理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並激勵士氣,並釐定國際團體參與全市性活動敘獎標準及國際性活動認定標準,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茲就修正規定要旨說明如下:

一、增列邀請國際團體參與全市性活動者,得按實際活動時間核予敘獎人數比例之規定。(第3 點第1 項及附表5

二、將國際性活動界定為具公信力國際組織評選或指定委辦之活動,其期間達5 日以上者並修訂為最高得敘至一次記一大功。(第三點第45 項及附表89

三、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或依據之計畫明訂有敘獎規定者,從其規定,避免適用疑義。(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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