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否從事進修活動疑義,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7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86553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經教育部部於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再查教育部98年7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80114427號、100年5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6491號函釋規定,係衡酌教師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之期限,與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尚無扞挌,爰予繼續適用。 三、上開函釋意旨整理如下: (一)98年6月5日以前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 (二)98年6月6日以後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三)『進修活動』範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 (四)教師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視同進修活動。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