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7-13 | 點閱數: 543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否從事進修活動疑義,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10278日臺教人()字第1020086553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經教育部部於102422日訂定發布;再查教育部98729日台人()字第0980114427號、10053日臺人()字第1000906491號函釋規定,係衡酌教師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之期限,與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尚無扞挌,爰予繼續適用。

三、上開函釋意旨整理如下:

()9865日以前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為止)

()9866日以後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進修活動』範疇: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

()教師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視同進修活動。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