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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5 | 點閱數: 308

轉知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如附件),並自本(102)年716日生效,各機關(學校)應視涉案人員具體違失情節,本於權責確依該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規定程序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行政院1027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重申各機關應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並應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並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如確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

三、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考旨揭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本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由各機關(學校)參酌旨揭處理原則,視其涉案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四、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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